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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才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留住用好现有人才

第三章   积极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第四章  大力培养各类急需人才  

第五章  附则


天水市人才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开发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发人才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人才问题,立优先开发人才资源的发展思路。要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社会环境,用感情和事业留住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人才;采取得力措施培养人才。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三个重点,即着眼于培养长远人才,着力于引进急需人才,立足于开发现有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第三条 设立“天水市科技人才专项基金”。每年由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作为科技人才专项基金。同时,要通过社会捐赠、科技成果转化提成等各种渠道筹集资金,作为专项基金补充。该基金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用于项目的开发研究,给各类专家和高层次人才发放生活补贴等。专项基金由市人事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区)也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设立科技人才专项基金。

第二章      留住用好现有人才

第四条 建立天水市科技人才信息库。市人事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市(包括省部属单位和非国有单位)各级各类人才信息库,盘活用好现有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尤其对全市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各行业急需人才要全面掌握,为领导决策提供人才服务。

第五条 加快人才管理体制改革。打破人才部门、单位所有制,落实用人及择业自主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职、兼薪从事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不含教育系统科技人员)。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既可辞职,也可停薪留职或带薪留职。对留职人员三年内保留原身份、待遇,可随时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三年后不回原单位者,人事关系可移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托管,通过人才市场交流配置。

第六条 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实行聘约化管理,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促进人才评价逐步向社会化评价的方向发展。积极推进非国有单位,科技民营企业,农村科技人才的职称评聘工作。

第七条 积极推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科技成果拥有者可自主选择适合技术特点和发展要求的成果转化方式和分配方式。允许在成果转让收益的20%以内,由有贡献人员协商进行分配,其中对第一完成人的分配额不低于40%。

第八条 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调整人才分布结构,减少人才浪费。要结合机构改革,对学非所用的人才进行调整,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归队。对从党政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从快办理各种人事手续,在职称评定中可将原工龄视为专业年限,并奖励一级工资,工人身份的可转为干部身份。

第九条 对在非国有单位和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与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可以参加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优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推荐评选。成绩、成果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设立“天水市优秀科技人才奖”,对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有杰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全市每两年评奖一次,每次不超过10人,每人发放一次性奖金5万元,同时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荣誉证书。对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建设天水过程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优秀人才,由财政部门提取1020%的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甘肃省优秀专家、以及入选省“333人才工程”和市“1112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市人事部门从人才基金中每人每月发给50元生活补助费,每年安排不少于15天的休假考察,每两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对入选市“1112人才工程”的中青年科技骨干和现代企业管理人才,要优先安排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制开发。对青年科技骨干在职称评审中实行,30岁以下的可破格晋升中级职务,40岁以下的可破格晋升高级职务,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充分利用离退休人才智力资源。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离退休科技人才、专家参与咨询、评估、讲学和项目论证、技术攻关等活动。支持他们创办、领办、协办各类实体。对急需专业的老专家,在身体状况良好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推迟5年退休,也可以实行退休后返聘。离退休人员从事科技、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效益的,同在职人员一样分享成果,取得报酬。

第三章      积极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 高层次急需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我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所需的确有特殊专长的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实行双向选择、引人与引智相结合的原则,既可采取长期调入又可采取短期聘用、智力支援等形式,以引进智力为主。

第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程序是:用人单位选择引进对象,市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核鉴定、测评,同意引进后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

    第十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不受地域户籍、档案、身份证的限制。单位满编或超编的,可受以不受编制限制进人;专业技术岗位满员的,可以不受结构比例限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不受年龄、工作时间的限制,不占计划指标。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优先申办常住户口。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争需人才,愿在本市定居的,经市政府认可为其解决建筑面积不低于90平方米的住房,用人单位和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承担的房价比例为4/6。同时人事部门要从“人才基金”中一次性发给一万元安家补助费。引进人才的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围绕重在项目聘请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把招商引资与招贤引智结合起来。市上每年在高新技术生产、支柱产业或科研领域确定2――3个重点发展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从国内外、省内我聘请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主持项目或解决关键性科技问题。同时还可采取聘请讲学、合作研究、技术诊断与设计等形式引进国内外智力。

第二十一条 对短期应聘来天水工作的人才,实行“户口不迁,身份不变,来去自由”的政策。用人单位与应聘人签订聘用合同,其工资、福利、养老保险、职称评定、住房等方面,除享受本市同等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外,还可以实行项目工资、效益工资、协议工资,使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进行科学研究和人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属于国内外空白或我市急需的项目、课题,可优先立项,并给予优秀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课题经费。

第二十三条 引进和带成果、带项目人才,其将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技能、资金投入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时,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0%。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为天水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每年为单位实现税后利润农业100项目万元以上、工业项目20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奖励本人,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热忱欢迎省内外生源本科以上学历和急需专业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参加西部大开发。对志愿到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工作的非本地生源毕业研究生、本科生,除省上一次性奖励3000元(研究生)、2000元(本科生)外,非师范类毕业生由市人事部门再奖励3000无(研究生)、2000元(本科生);师范类本科毕业生由市教委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企业和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对志愿到国营亏损企业工作的大中专继母生和毕业研究生,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或县(区)财政给每人发放三年基本工资。对志愿到乡镇基层单位和乡镇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定级并提高一个工资档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个体、私营企业工作。对志愿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根据工商部门的注册,由市人事部门或县(区)人事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本科生2000元,大专生1500元,中专生1000元。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要为这些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提供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工资晋级、劳动保障、档案粮户关系等一系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在全市范围内可优先选择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可以直接进入行政机关工作。对本科以上急需专业的毕业生进事业单位,没有增人指标的,由市上统一调剂;没有编制的允许超编进入,先进后出,逐步冲减。毕业生报到后,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报到一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根据各自专业,指令性分配到对口行业和单位工作,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第四章  大力培养各类急需人才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部门要对全市各行业紧缺专业和急需人才调查建档,有针对性的制定《天水市人才开发“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通过对人才的培养、培训、引进等方式,到2010年使全市各类人才在数量上翻一番,在质量上得到普遍提高,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十五”计划期间,着重抓好“五大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条 大力培养中青年领导人才。市、县(区)可根据不同行业、产业人才短缺情况,通过短期培训、定向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培养领导人才的力度。还可依托省内外高校举办中青年干部研究生班。加强与东部发达地区的联系,加强与省内外国家机关和兄弟地州市联系,采取挂职锻炼,境外培训等方式,促使领导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第三十一条 重点培养高层次急需人才,着重解决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人才缺乏问题。“十五”期间全市计划培养30名高层次急需人才,平均每年选送6名左右到省内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行长、中、短期培养,或选送到国外进行培养。选送对象按项目需要通过竞争确定,不搞平均分配和论资排辈。

第三十二条 抓紧培养中青年技术带头人。在实施“1112科技人才工程”的基础上,加大培养力度,实施“222创新人才工程”。“十五”期间我市培养造就20名全省范围的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造就200名全市各学科领域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造就2000名青年科技骨干(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把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结合起来,实行重大课题招标的首席专家项目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加快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在完成“九五”期间200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任务的基础上,“十五”期间全市再培养200名现代企业管理人才。企业家人才培养,可采取政府培训和企业培训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造就一批懂经营、善管理的企业家队伍。市上每年选拔2――3名工商中青年厂长(经理)到高校培养进修,选拔5――7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省内外大公司挂职锻炼。各企业要抓好自己的人才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技术。

第三十四条 重视县、乡、村实用人才的开发姘头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市要培养和掌握10万名多层次、多专业、覆盖农业和农村经济各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的各类实用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使从事农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达到农业人口的7%以上。各县(区)要培养和掌握一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示范推广型带头人;各乡(镇)要培养和掌握一批具中拟以上学历、初级以止职称、具有示范、带动能力的骨干实用人才;各村要培养一批掌握农业科技和专业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植养殖能手、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农村经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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